读书人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09-11-12 02:09:35 作者: kind887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平安校园、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在实施各县(区)中小学校建设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坚持标准化、均衡化的原则,进一步提高校舍建筑质量,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不断完善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真正把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为广大师生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和学习环境,保障全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工程目标

  工程的主要任务是:从2009年开始到2011年,在全市中小学校开展抗震加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经过逐校逐栋排查鉴定,建立校舍安全信息档案,制定具体的加固改造方案并认真组织工程实施,使全市中小学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从根本上改善我市中小学办学条件。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校舍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二)工作任务

  1.在对全市中小学校舍进行逐校逐栋排查鉴定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加固改造方案,对全市范围内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7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的校舍危房按照国家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提高综合防灾能力。2009年及以后新建、改扩建的中小学校舍,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确保校舍安全。按省要求建立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实时监控校舍安全状况,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和安全管理提供服务。

  2.全面完成2008年3月市中小学校舍普查核定的24.6万平方米D级危房的排危任务。使新建校舍达到重点设防抗震设防标准,提高综合防灾能力。

  2009年底前,我市要完成工程建设总工作量的30%;2010年12月以前完成工程建设总工作量的70%;争取在2011年2月底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3月底以前完成市级验收,检查验收面达到100%。准备迎接省级验收。

  三、基本要求

  (一)科学规划

  在全面排查鉴定我市中小学校舍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地域特点、教育发展水平等实际,充分考虑出生人口变化趋势、城镇化发展趋势和人口流动等因素,合理确定学校布局和办学规模,优化资源配置。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要与中小学校点收缩、学校布局调整、校舍标准化建设以及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目前正在实施的农村初中工程等相结合,分步骤、分年度推进工程建设,实现速度与质量相统一,促进教育资源配置的均衡化。市、县(区)2009年度加固、改造计划2009年8月31日前完成,总体规划及2010年-2011年年度加固、改造计划须于2009年11月15日前完成。

  (二)分级负责

  校舍安全工程由国务院统一领导,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作用。

  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1.统筹协调行政区域内各县(区)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力量,规范实施工程建设。2.指导帮助各县(区)开展校舍安全的排查鉴定工作,审核各县(区)制定的工程建设规划和项目有关文本。3.及时足额落实市政府应该承担的工程资金。4.监督工程专项资金的拨付。5.检查工程进度和质量,定期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人民政府报告实施情况。

  县(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工程的实施和管理,主要责任是:1.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的校舍进行排查鉴定,建立本地区中小学校舍的安全信息档案和校舍的基本信息库。2.制定本地的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项目改造方案。3.及时足额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工程资金并按照工程的进度及时拨付。4.保证工程的建设用地。5.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工程建设的收费。6.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办理基建财务决算等各环节的工作。7.建立健全检查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工程进展情况。

  (三)确保质量

  所有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08〕159号)、《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进行设计和建设。新建校舍按照国家规定的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坚持“安全、节能、实用、美观”的原则,充分考虑学校人员密集特点和应急疏散需要。新建校舍的最低使用寿命为50年。

  四、工程实施范围和步骤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市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

  (一)全面排查鉴定

  由市建设局牵头,统筹安排技术力量,组织部署县(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不含在建项目)进行逐校逐栋“拉网式”排查,按照抗震设防和有关防灾要求形成对每一单体建筑的鉴定报告(含房屋安全鉴定和抗震鉴定的有关内容,并附有水利、国土资源、地震等部门的相关意见),建立校舍安全信息档案。具体工作步骤为:对2008年3月全市中小学校舍普查锁定入库的D级危房项目进行核实,完善有关鉴定报告资料;对其余校舍重新进行逐栋排查,形成每一单体建筑的鉴定报告,完善校舍安全信息档案;各县(区)须于2009年9月20 日前完成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数据录入校舍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二)科学制定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

  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校舍排查鉴定结果,结合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正在实施的有关专项工程,按照“统筹考虑、布局合理、规模适度、重点突出、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要求,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作总体规划和具体的年度实施计划。按照“三集中”的要求,即高中向县城集中、初中向乡(镇)政府所在地集中、小学向村委会所在地集中,收缩校点,整合资源。做到“四个必须”,即D级危房必须限期拆除,资金筹措必须有明确方案,工程质量必须有保障措施,任务完成时间必须在指定期限内。市教育局牵头,配合省教育厅做好我市工程实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力量对各县(区)规划进行会审。各县(区)根据《普洱市2009年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路线图”及时间表》的要求, 2009年11月15日以前完成三年加固、改造总体规划方案及分年度计划。县级发改部门牵头,对本县(区)方案进行初步评审并上报市校舍安全办,再由市发改委部门牵头,组织力量对各县(区)规划方案进行会审。10个县(区)的规划方案市级会审工作必须在11月30日以前完成。

  (三)分步分类实施工程建设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实施方案、总体规划和维修加固计划,应分年度、有步骤组织工程实施工作。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应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以及鉴定为D级的危房,应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地处洪涝灾害易发区、水库大坝下游可能受淹区以及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不再改造,但必须确保及时拆除,不再使用;严格执行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要求。

  五、具体时间要求

  (一)全面排查阶段(2009年8月31以前)

  1.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8月10日以前完成全国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核实和校舍档案资料收集工作,为排查鉴定工作做好前期准备。

  2.8月30日以前全面完成中小学校舍选址排查、校舍建筑安全排查工作。由建设部门牵头,组织教育、国土资源、水务、地震、公安消防等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危房底数,掌握总体情况,并形成对每一座建筑的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档案。

  (二)鉴定阶段(2009年9月20日以前)

  2009年9月20日以前完成全市中小学校舍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对排查过的校舍需要鉴定机构鉴定的,迅速完成鉴定工作;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信息系统平台,并完成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和审核工作。

  (三)制定规划阶段(2009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各县(区)在排查摸底的基础上,科学制订本地区中小学校舍安全总体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区)的排查结果,结合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正在实施的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等专项工程,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作总体规划和具体的年度实施计划与方案,编制各县(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整体规划。2009年度规划要于8月31日之前完成,3年总体规划及2010、2011年度规划要于11月15日前完成。

  (四)加固、改造和重建阶段(2009年9月至2010年12月)

  在2008年已排除部分D级危房的基础上,从2009年起,集中物力、人力、财力用两年时间完成全市中小学校舍加固、改造和重建任务。分年度排危任务为:

  2009年12月底以前完成全市加固、改造和重建任务的30%;

  2010年12月底以前完成全市加固、改造和重建任务的70%,累计完成工作量的100%;

  2011年3月底以前全面完成市级检查验收,准备迎接省级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普洱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发展改革、教育、公安、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审计、安全监管、地震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统一领导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办公室,集中办公。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和办公室,抽调专人负责工程实施工作。

  (二)明确责任

  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工程规划、实施方案,统筹制定全市工程资金安排方案,组织编制和审定各县(区)校舍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落实对校舍改造建设收费有关减免政策;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编发简报,推广先进经验,报告工作进展;明确各县(区)的工作职责,制定考核奖惩措施,确保工程建设各项工作有专人负责。

  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为:

  教育部门结合中小学校舍建设规划,统筹各专项工程项目,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校舍安全工程规划,拟定工程目标和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和工程质量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检查、评估和验收。

  发展改革部门把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负责审核各县(区)工程实施规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加强项目监管;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与标准,为校舍安全建设提供政策支持。

  财政部门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切实加大对校舍安全工程的投入,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辅助账;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政策与措施,保障中小学校舍日常维修的需要。

  建设部门制定校舍排查鉴定实施方案,组织力量做好校舍排查鉴定工作;协助组织对有关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在标准制定、工程勘察、审定改造方案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管,督促各方责任主体执行有关建筑抗震设防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参加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和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为工程实施提供地质灾害的分布情况及最新地质变化情况;协助排查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校舍,并负责工程地质安全评估的协调和技术指导;在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政策的同时,协调保证工程建设用地及有关工作,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水利、地震、公安等部门发挥专业指导作用,及时提供校舍所处地区防汛信息,全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7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的分布情况及抗震设防要求,主要地震断裂带等情况,为工程实施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撑和必要保障。

  监察、审计、安全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立健全工程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依法查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与重点案件。监察部门协调审计部门、安全监管等部门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将工程作为审计重点,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建立并落实项目经常性审计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审计分级负责制度和推行审计公告制度;安全监管部门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三)规范程序。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确保工程既符合标准又保证质量。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立项,统一勘察、设计,统一招标、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决算审计。新建校舍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严格落实各项建设监管规定。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规定资质。对所有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都要实施全过程监理,严格竣工验收,确保校舍安全工程不出现任何质量问题。

  七、资金安排与管理

  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实行省级统筹安排,市、县(区)为主筹集,中央财政补助的原则。各县(区)要积极争取省级财政补助,切实加大对校舍安全工程的投入,将工程建设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建设。

  民办中小学校舍的改造资金由投资方和所属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严格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的管理,健全工程资金监管制度,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辅助账,专款专用。工程资金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严格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款。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

  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八、工程监督和管理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对工程实施情况组织督查与评估。

  (一)实行“第一责任人负责制”

  各县(区)县(区)长是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工程的各项工作。中小学校的校长是具体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或建筑设计和施工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或违规操作等造成工程安全隐患或事故,人为因素影响项目进度或延误工期,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工程资金,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其他重要责任事故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建立项目建设公示制度

  校舍安全工程要向社会公布,所有工程项目都要将项目负责人、施工队伍、设计单位、监理监督人员等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所有项目要公开招投标,招投标、施工监理、资金管理、竣工验收、预决算审计等要列入政务或村务公开范围,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三)建立督查工作责任制

  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督查工作责任制。把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纳入对各县(区)政府工作的督查内容,完善督查指标体系,突出督查重点,明确督查目标,注重督查方法,运用督查结果。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地、各部门落实工程进度情况。对督查中发现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报告反馈,提出处理建议。对进度缓慢没有完成当年改造任务、,影响省政府下达我市资金的县(区),市人民政府将依法问责有关责任人,并进行通报批评。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及时整改,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发现问题要严肃查处。各县(区)应定期组织对行政区域内工程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形成报告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工程安全隐患或事故,人为因素影响项目进度或延误工期,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工程资金,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其他重要责任事故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读书人网 >决定方案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