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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基础知识

发布时间: 2013-02-18 08:56:19 作者: fengying

  1Z301012 执业管理(掌握)

  1.2 执业范围担任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从事其它施工的管理活动法律规定的其它业务

  1.3 建造师权限一级建造师,可担任特级、一级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1.4 对受聘单位性质的规定在施工单位担任项目经理-单位必须具有施工企业资质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1.5 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可以办理注册变更的条件(原则上不得更换)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骋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1.6 对执业岗位的规定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项目经理,以下情况之一除外☆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针对烂尾楼)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

  2. 建造师的权利与义务

  2.1 建造师的权利(八项权利)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名称权)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执业权)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字盖章权)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保管证书印章权)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解释辩护权)接受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权)获得相应劳动报酬(获得报酬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进为进行申述(申述权)

  2.2 建造师的义务(七项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平(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保密义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

  回避(回避义务)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协助义务)

  2.3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不得出借名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不得一人两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书和印章的超过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不得超范围执业)

  2.4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记增加的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

  3.建造师的签字盖章行为

  3.1 在哪里签字盖章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

  3.2 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建造师签字盖章后应承担责任,签章完整的施工管理文件才有效特殊情况不能同时签字盖章的,经建造师聘用企业出具书面证明后,可先签字后再补盖章修改签章完成后的文件的,应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如本人不能修改的,应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盖章

  3.3 签字盖章的义务无正当理由建造师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盖章担任技术、质量、安全岗位的建造师,是否需签章,由企业自行规定

  3.4 拒绝违法签章的权利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管理文件上签章

  3.5 专业工程文件的签字盖章工程合同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由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对施工文件签章专业工程独立发包,必须要求专业对口分

  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必须由总包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签章。1Z301013 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来担任(专业要对口)一级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中小型工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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