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薪资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本规则是依据人事管理规章之规定,制定有关员工薪资事宜。
第二条 薪资结构
第三条 薪资给付种类
薪资计算包括下列四项:
(一)月薪制:员工因休假而停止勤务时,依规定不得扣除缺勤额。
(二)日结月薪制:员工因休假而缺勤时之薪资,可自薪资中扣除当日之缺勤额。但全月不上班者,则不支付该月之薪资。
(三)计时制:依员工勤务时间来决定其支付标准,不上班则不需支付薪资。
(四)日薪制及计时制薪资之计算,原则上是以基准内薪资除以勤务日数或勤务时数之金额为基准。
第四条 支付方法
(一)薪资支付通常以汇入事先告知之个人银行账户内为原则。但有特殊情况时,人事科申请以现金直接支付之。
(二)员工死亡时之薪资,可由人事科通知其家属带相关证件支领。
第五条 扣除额
下列规定可自薪资中自行扣除:
(一)个人薪资所得税。
(二)劳保费。
(三)工会协议之事项,例如:
1.暂付款。
2.餐费及宿舍费。
3.团体意外保险费。
4.工会会费及员工福利基金。
(四)其他,法令所规定事项。
第六条 薪资计算期间及支付日
(一)采月薪制之薪资计算期间,从每月18日开始到次月17日为止并于当月月底支付。支薪日遇休假日时,可提早于前一日发放。
(二)采日薪制及计时制之薪资计算期间,则以厘定之出勤日数作为计算基准;薪资支付日则与月薪制相同,应于当月月底发放。
(三)薪资计算期间遇年度调薪时,则以调薪日起之勤务时间分别计算之。
第七条 缺勤之扣除
员工无故以欺骗或不正当之事由来规避出勤时或受命令停止出勤时,其未执行勤务时间,则不予以支付薪资。
二、基准内薪资及基准外薪资
第八条 基准内薪资及基准外薪资
(一)薪资给付原则上依表-1及表-2之规定作为基准内薪资及基准外薪资之依据。
(二)勤务时间之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时间单价= 基准内薪资(不含扶养津贴)一个月平均规定之勤务时数
基本薪资 本薪:依职务重要程度、能力及考核等衡量后决定 1. 依表2.16基本薪资表及基本薪资制概要之规定办理
2. 依表2.17之规定办理
加薪:依同行业薪资水准、各人之特殊才能、社会之物价水准及其他重要因素之衡量后决定
责任津贴 另行制定 依表2.17之规定办理
现场津贴 另行制定 同上
抚养津贴 1. 配偶者:1200元
2. 其余之抚养家属每人每月之津贴额为500元,但以三人为限 依员工之收入赖以维持生计之抚养家属
工作绩效津贴 500元~1200元 各店自行决定
房屋津贴 单身者每月津贴额为1200元;须抚养家属者,每月津贴额为2000元
特殊作业津贴 依人事科考核后另行制定
调驻津贴 1. 单身者,每月津贴额为1000元
2. 须抚养家属者之津贴为2000元 由总公司调派
其他地区者
表-2 基准外薪资给付额表
勤务时间外及休假日加班津贴 时间外及休假日加班:
时间单价×1.25×时间数 (注)主管人员及具监督职务人员,不支付加班津贴
深夜勤:
时间单价×0.25×时间数
交通津贴 定期标准给付额 以最低交通费为基准
第九条 调薪
调薪包括定期调薪及临时调薪两大部分,其规定如下:
(一)凡具有资格调薪者,应于10月31日前送人事科审核,并于12月31日前依个人之考绩给予定期之调薪。定期调薪以每年调整一次为原则。
(二)中途录用人员、留职停薪者、试用期间者及特约人员皆不属于定期调薪之范围内。
(三)临时调薪之相关事项,则因时因地另行制定之。
(四)受惩戒处分之员工应视其处分之轻重,全部或一部分不予以调薪。
(五)有调整薪资之必要时,则依下列公式计算平均薪资之标准:
平均薪资= 薪资结算日前3个月之薪资 (90日)
三、奖金
第十条 奖金计算期间及支付对象
奖金包括定期奖金及结算奖金两大部分,其规定如下:
(一)定期奖金之计算期间每年分2次在6月及12月分别支付给在职之员工。
(二)定期奖金是由基准奖金、级别加算及连续工作年资等构成。
(三)基准奖金之级别加算的计算方法,乃以基本薪资及责任津贴为基础乘以支付比率再
乘以出勤率所得之金额即是。
(四)基准奖金之支付率是以公司业绩及其他变动因素之衡量而决定。
(五)级别加算及支付率之规定如下表:
级别 支付率
1~3等 0.2
4等 0.3~0.4
5等 0.5~0.7
6等 0.6~0.8
(六)出勤比率之计算,则依下列公式计算:
出勤率:1-〔(0.007×请假日数+0.0035×有薪休假之调换日数)+(0.0025×迟到、早退、私自外出次数(30分钟以内)+0.0035×迟到、早退、私自外出次数(30分钟以上))
(七)连续工作年资之加算:
年资3年~5年未满每年加发300元
年资5年~10年未满每年加发350元
年资10年~15年未满每年加发380元
年资15年以上每年加发420元
(八)结算奖金(成果分配)是依据年度中之收益及成果分配规则,以前年度进入公司
且于奖金支付日仍在公司服务之在职员工为支付对象。
四、临时津贴
第十一条 临时津贴给付之对象及给付额
凡具下列资格者,可申请给付临时津贴:
(一)因公务而受伤,必须长期请假者,可支领平均薪资三个月;但已申请劳保灾害补
助及团体意外险补助额时,则须从平均薪资中扣除相等之金额。
(二)其他,特殊且经由公司认为有必要者。
五、特别事项
第十二条 特殊职务
凡从事特殊职务之员工,可依下列规定办理给付:
(一)特殊职务之资格:
1.餐厅女服务生(含会计、店员、侍应生)。
2.酒店服务生、女佣。
3.兼差性质之员工。
4.洗碗工(含杂役及清洁工等)。
(二)上项之津贴,凡适用于公司之薪资规定者则不在此限。
(三)奖金可视其绩效,不定时发放。
(四)不支付奖金时,可改用红包、礼金或是礼品等替代之。
六、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开始实施。
七、附录
(基本薪资制度概要)
(一)基本薪资给付之范围乃以本规则第一条所定之内容为基准。
(二)基本薪资乃由本薪及加薪所构成,并作为奖金计算之基础;而本薪则为离职金计
算之基础。
(三)本薪金给付标准,则依表-4“基本薪资表”之标准制定给付额。
(四)新进人员薪资给付之规定如下:
1.年满18岁,高中毕业之新进员工则核定为1等1级。
2.年满18岁,中学毕业之正式员工,经人事科考核后认定其能力已合乎规定者,原则 上以1等1级任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