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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之土地管理资料精选(一)

发布时间: 2013-03-29 09:10:41 作者: 格子

  一、土地管理概念

  (一)土地管理的定义

  土地管理,国家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技术方法,为提高土地利用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维护土地所有制,调整土地关系,监督土地利用,而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综合性活动。其本质是对土地的行政管理。土地管理具有如下特征:

  1.土地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公务员,包括政府、土地行政管理机关、行政首长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普通公务员。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监督机关,其行为具有国家行为特征;

  2.土地管理的客体是土地,以及土地利用中产生的人与人、人与地、地与地之间的关系。

  3.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管理土地。

  4.管理的职能是计划、组织、指挥、协调与控制。

  5.土地管理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其目的和特点受社会环境的制约,特别受社会制度、土地制度的制约。

  (三)土地管理的性质

  土地管理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两重性。

  1.自然属性

  从纯劳动过程角度考察,土地管理要服从分工协作,合理组织的自然规律,体现其自然属性。

  2.社会属性

  从人与人在劳动过程中必然要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的角度考察,它要服从社会的发展规律,体现其社会属性。

  (四)土地管理的职能

  1.拟定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

  2.组织编制、审核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

  3.监督检查各级国土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利用规划执行情况;

  4.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指导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

  5.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地籍相关工作;

  6.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7.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工作;

  8.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五)土地管理的方法

  1.行政方法

  行政方法是管理者运用行政权力,通过强制性的行政命令,直接指挥管理对性,按照行政系统自上而下实施管理的方法。

  2.经济方法

  经济杠杆是经济方法的工具,在调解经济利益、实现管理目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常用的经济杠杆有:地租地价杠杆、财政杠杆、金融杠杆和税收杠杆。其中,通过地租地价杠杆可以实行土地有偿使用,使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实现,调节土地供需矛盾,指导土地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鼓励对土地的投入,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度。

  3.法律方法

  土地管理者通过贯彻、执行有关土地的法规,调整人们在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整治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土地关系,规定人们行动必须遵守的准则。

  4.技术方法

  运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GPS等高科技数字化技术,通过计算机等电子仪器,达到土地管理基础工作高效、准确、方便的目的。

  (六)土地管理的任务

  1.依法维护土地权益

  2.保护土地资源

  3.合理利用土地

  4.规范土地利用行为

  5.健全土地管理制度

  (七)土地管理的原则

  1.依法管理的原则

  2.统一管理的原则

  3.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

  4.充分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的原则

  (八)土地管理的主要内容

  1.土地法规与政策的制定

  在土地管理中,组织立法和制定综合性政策是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土地管理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的调查研究;

  (2)组织编制土地立法规划,组织拟定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

  (3)负责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中使用解释工作,研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与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协调问题;

  (4)办理依法由国土资源部受理的行政复议工作;

  (5)组织开展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2.地籍管理

  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其主要内容有:

  (1)开展初始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授权经营及划拨等各类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登记,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及其他变更土地登记工作;负责土地证书监管。

  (2)研究解决历史遗留和新出现的土地权属问题的政策界限,负责确定土地权属,承担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开展土地确权、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3)开展全国土地资源资源调查、变更调查及土地条件调查等专项调查工作,负责对土地资源利用状况进行评价。

  (4)开展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及时提供建设用地规模扩展等监测数据及分析结果;开展土地资源利用状况、土地权属状况及其变更情况的统计工作,及时开展统计分析,提供耕地变化为主的土地资源利用统计数据。

  (5)建立地籍信息资料公开查询制度及土地登记查证制度;掌握地籍管理工作动态,开展调查研究。

  3.土地规划与土地用途管制

  土地规划和用地管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全国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的政策措施;研究全国性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和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定土地供应政策;指导、审查和编制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拟定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措施。

  4.耕地保护

  国土资源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土地管理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保护耕地。耕地保护的内容包括:

  (1)拟订实施耕地特殊保护、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和复垦的政策;分析耕地增减动态,研究制定宏观调控和加强的措施。

  (2)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推进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监督等工作。

  (3)拟订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和方法,指定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

  (4)对已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措施的审核和监督检查工作

  (5)依据耕地数量变化情况的监测结果,对耕地总量减少的地区,提出限期采取补足措施的建议,并监督实施与组织验收。

  5.农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

  一是拟定农地转用管理办法,拟订农地转用审查报批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拟订征地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办法;拟订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二是承办需报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征地和土地开发的审查、汇总、报批工作。三是指导征地制度改革,依法推行统一征地制度,规范征地程序和办法;拟订征地补偿费用计算、使用和管理办法。

  6.土地供应与市场管理

  土地供应和市场管理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其主要内容有:

  (1)制定地价体系和地价管理制度,开展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地价指数的评定与监测。

  (2)制定建设用地供地标准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

  (3)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等管理办法和地产交易规则,规范土地市场,完善市场体系。

  (4)负责公布土地市场运行动态,预测土地市场发展趋势,研究和提出调控土地市场的措施。

  (5)制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目录并组织实施,制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及改变用途的政策和管理办法。

  (6)制定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及审批工作,直到各地制定乡镇各类建设用地标准、占地补偿办法及补偿标准,制定和组织实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办法,制定鼓励城乡集约利用建设用地的政策和管理办法。

  7.土地执法与监查

  土地执法监察是实现国家土地管理职能,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的基本途径,其具体内容包括:

  (1)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2)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3)调查土地违法案件;

  (4)受理不服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5)指导、监督检查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监察工作;

  (6)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土地行政管理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

  (九)我国土地管理机构的设置

  根据国务院1998年机构改革,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负责全国土地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政府从1986年开始已成立了具有统管职能的土地管理机构。根据国土资源部的“三定”方案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各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设14个职能司(厅、局),其中有6个职能司(厅、局)与土地管理直接相关。

  1.政策法规司

  2.规划司

  3.耕地保护司

  4.地籍管理司

  5.土地利用管理司

  6.执法监察司

  (十)土地管理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1.土地管理是协调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

  2.土地管理是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

  3.土地管理是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

  (十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土地管理的演变历程

  1.1949~1961年,重要法律《农村人民公社条例》

  2.1962~1986年,重要法律《土地管理法》

  3.1987~1990年,重要法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4.1990年以后


  二、地籍管理

  (一)地籍的概念

  地籍是指国家为一定目的,记载土地位置、界址、权属、数量、质量、地价和用途(地类)等基本状况的图册。地籍具有空间性、法律性、精确性和地籍资料的连续性等特点。

  (二)地籍的分类

  1.按功能分类 地籍按功能分为税收地籍、产权地籍和多用途地籍三种类型。

  (1)税收地籍。

  税收地籍记载的主要内容是纳税人---业主的姓名、地址和纳税单位的土地面积以及为确定税率所需的土地等级。

  (2)产权地籍。

  产权地籍是以反映宗地的界限和界址点的精确位置以及产权登记的准确面积等为主要内容。

  (3)多用途地籍。

  又称现代地籍,是税收地籍和产权地籍发展的结果,其任务不只是为税收和土地登记服务,还为科学管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提供重要的基础资料。其表现形式不仅是地基图和地籍册,且大量应用测绘与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

  2.按建立的时序分类 地籍按建立的时序分为初始地籍和日常地籍。

  (1)初始地籍

  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县级以上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进行全面调查后,最初建立的图册。

  (2)日常地籍

  是针对土地数量、质量、权属及其分布和利用、使用情况的变化,以初始地籍为基数,进行修正、补充和更新的地籍。

  3.按所记载的对象分类 地籍按记载的对象分为农村地籍和城镇地籍。

  (1)城镇地籍

  在城镇地籍调查的基础上,开展城镇用地登记后建立的地籍,它以宗地作为地籍单元。

  (2)农村地籍

  是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基础上建立的地籍,以自然村作为权属单元。

  4.按表现形式分类 地籍按表现形式分为常规地籍和数字地籍。

  (1)常规地籍

  以图、表、卡、册所表示的地籍。

  (2)数字地籍

  是指地籍测量、管理、应用全过程的数字化。数字地籍是地籍管理得一种形式,也是地籍管理的重要阶段。

  (三)地籍管理的概念

  1.地籍管理的定义

  是国家为取得有关地籍资料和为全面研究土地的法律(权属)、自然和经济状况而采取的土地调查(含测量)、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地籍档案工作等为主要内容的国家行政措施。地籍管理亦称为地籍工作。

  地籍管理的对象是作为自然资源和生产资料的土地。

  2.地基管理的核心

  地籍管理的核心是土地权属问题,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

  (四)地籍管理的原则

  1.必须有国家制度体系作保障;

  2.保证地籍资料的连续性、系统性和现势性;

  3.保证地籍资料的可靠性和精确性;

  4.保证地籍资料的概括性和完整性。

  (五)我国地籍管理的内容

  1.土地调查

  是以查清土地的位置、数量、等级、利用和权属状况为主要目的而进行的调查。通过调查获得准确的土地数量、质量、利用和权属状况的资料,为编制国民经济计划和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土地调查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以县为单位,查清村和农、林、牧、渔场。居民点及其以外的独立工矿企事业单位土地权属界线和村以上各级行政界线,查清各类用地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其内容有:

  ①查清土地权属界线和各级行政界线;

  ②查清土地利用类型及分布,并量算出各地类面积;

  ③汇总土地总面积和各分类面积;

  ④编制分幅土地权属界线图和县乡两级土地利用规划现状图;

  ⑤对土地利用状况作出科学评价。


  (2)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是以权属调查为核心,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用途等基本状况,满足土地登记需要。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项内容。

  权属调查是对宗地权属及其权利所及范围的调查。它是针对土地使用者的登记申请,对申请者的宗地位置、界线、用途等进行实地核实、记录,并经过土地使用者认定,为地籍测量、权属审核、登记发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凭证。

  地籍测量是在权属调查的基础上运用测绘科学技术测定界址线的位置、计算面积、绘制地籍图,为土地登记、核发证书提供依据,为地籍管理服务。

  (3)土地条件调查

  是对土地的构成要素如地质、地貌、土壤、植被、气候、水文等自然条件以及对土地的地理位置与投入产出关系等社会经济条件的调查,为土地经济评价、适宜性评价等提供基础资料。

  ①土地自然要素调查,指构成土地的气候、地形、地质、土壤、植被、水文等自然条件因素。

  ②土地社会经济条件调查。土地的社会经济条件调查内容包括:人口、劳动力(劳动力的数量及其素质,教育水平),交通状况及区位,基础设施、能源、供水、供电、电讯等公共设施,工农业产值及产业结构、国民生产总值、国内生产总值、工农业主导产业及市场等。

  2.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是国家用来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依法规定由土地使用权人或变更当事人向国家主管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产权证书等权源文件,经审核无误后将土地权利或权利变更事项记载于国家土地登记簿的法律过程。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土地登记已宗地为基本单元。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1)土地登记的类型

  ①初始土地登记

  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又可称为土地总登记。

  ②变更土地登记

  也称日常土地登记或者经常性土地登记,指在初始登记的基础上,根据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他项权利者的土地权利或主要用途发生变更而随时办理的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用途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2)土地登记的程序

  ①土地登记申请

  ②地籍调查

  ③权属审核

  ④注册登记

  ⑤核发或更改土地证书

  (3)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的内容及特点

  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的内容:

  ①土地他项权利人、义务人;

  ②土地位置及其面积;土地用途及等级;土地使用权性质;

  ③土地他项权利种类及范围;土地他项权力设定日期,权力顺序等。

  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的特点:

  ①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不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因此,其设定登记和变更登记不需要报人民政府批准,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可直接进行注册登记。

  ②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

  (4)土地登记代理的概念及有关要求

  土地登记代理是指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在受托权限内,为委托人提供土地登记咨询、代理等业务服务,并由委托人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经营活动。

  土地登记代理是土地市场中介服务的一种,属于委托代理的范畴。

  进行土地登记代理,须遵循以下要求和原则:

  ①合法原则

  ②平等自愿原则

  ③公平公正原则

  ④等价有偿原则

  ⑤诚实信用原则

  ⑥保密原则

  3.土地登记信息公开查询

  (1)土地登记信息公开查询范围:

  ①土地登记结果的查询范围

  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规定查询。

  ②原始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

  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原始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如下:

  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查询与其代理业务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③特许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

  指涉及国家安全、军事设施等保密单位的土地登记资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密的土地登记资料。这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受到严格限制,不在公开查询的范围内。

  (2)土地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程序:

  ①申请

  ②审查

  重点审查:

  a.申请查询的土地在不在本登记区内;

  b.查询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并合法有效;

  c.申请查询内容是否超出了规定查询的范围;

  d.审查查询的内容是否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③查询和鉴证

  当查询申请人要证明查询结果的来源,表明查询结果的权威性,以将此作为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据以向有关方面提供,这就要求土地登记机关在查询结果上盖印鉴章,这种查询通常叫做鉴证。

  ④查询收费

  (3)土地登记的公开查询的方式

  手工查询、计算机查询或手工查询和计算机查询并行的方式。

  4.土地权利制度建设

  (1)我国土地权利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

  ①要实现土地权利设置的公平与效率;

  ②要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

  (2)现阶段我国的土地权利制度体系

  我国现行的土地权利体系是由土地所有权体系和土地利用权体系组成。土地所有权包括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土地利用权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它不过是所有权以外的土地权利总称。我国目前的土地利用权的种类主要有: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租赁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空间权、耕作权等土地他项权利。土地使用权是我国整个土地利用体系的核心。土地使用权法律体系由两方面构成,即国有土地使用权体系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体系。


  5.权属争议调处

  (1)土地权属争议的种类

  ①国家所有者与集体所有者之间的权属争议;

  ②集体所有者之间的权属争议;

  ③国有使用者之间的权属争议;

  ④集体使用者之间的权属争议;

  ⑤国家所有者与集体使用者之间的权属争议。

  (2)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受理范围和管辖

  ①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②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的,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④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国务院交办的;

  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3)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程序

申请 受理 调查 调解 处理

  6.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

  (1)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概念

  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是指运用遥感和其他现代科学技术对土地的自然、社会经济状况变化进行的连续调查观测。监测内容可以包括由于自然或人的因素引起的土地所有变化。土地动态监测是为完成土地管理任务服务的。

  (2)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的作用

  ①保持土地利用有关数据的现势性,保证信息能不断得到更新;

  ②通过动态分析,揭示土地利用变化的规律,为宏观管理提供依据;

  ③能够反映规划实施状况,为规划信息系统及时反馈创造条件;

  ④对一些重点指标进行定时监控,设置预警戒线,为政府制订有效政策与措施提供服务;

  ⑤及时发现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为土地监察提供目标和依据等。

  (3)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的主要内容

  ①土地利用监测;

  ②土地权属监测;

  ③土地价格监测;

  ④土地质量监测。

  (4)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常用方法

  常用的方法有实地调查、统计报表调查、遥感监测、专项定点监测等。

  7.土地统计

  (1)土地统计的概念

  土地统计是指利用数据、图表及其他手段,对土地的各种数量关系的现状及其变化所进行的全面、系统的调查、搜集、记载、整理和分析的过程。土地统计是从数量方面反映和分析土地自然条件和经济状况及其变化的结果。目前,土地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的类型、面积、质量、分布、权属和利用状况等。

  土地统计包括三方面的含义,即土地统计工作、土地统计资料和土地统计科学。

  (2)土地统计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版图内的全部土地。

  (3)土地统计的任务

  ①及时、准确地掌握土地资源的构成、利用现状和动态变化;

  ②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③为加强土地管理提供可靠资料。


  8.地籍信息系统管理

  (1)地籍信息

  地籍信息包括两个方面:

  ①描述土地空间位置及状态的图形数据,如地籍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级别图、宗地图等;

  ①描述土地权属、价值、位置的属性数据,如宗地号、地类、面积、权力人、地址等。

  (2)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开发的注重点

  地籍管理信息系统是通过对土地信息进行采集、编辑、数据管理、查询、分析和输出等工作来实现地籍信息的计算机化管理的过程。开发该系统应注重:

  ①以建立完整的地籍资料处理模式为前提,而不是单独处理某一类资料;

  ②软件运行环境的限制要少,增减实用性;

  ③要求系统存储的信息便于更新,查询,能及时提供现势性好的地籍信息;

  ④处理好图形与属性数据的连接问题,实现他们之间的双向检索;

  ⑤对地籍信息进行统计与分析,为有关部门提供决策的科学依据。

  (六)地籍管理的任务

  1.地籍管理的基本任务

  (1)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服务;

  (2)为维护和巩固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服务;

  (3)为社会提供地籍信息服务;

  (4)为土地管理服务。

  2.现阶段地籍管理的具体任务

  (1)完善土地登记制度;

  (2)健全土地调查、统计制度;

  (3)完善和贯彻地籍管理的技术规程;

  (4)建立全国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体系;

  (5)建立全国地籍信息网络,实现地籍信息的公开查询、上报和分布的网络化。

  (七)地籍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地籍档案管理是对地籍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包括文件、图册、图像资料等,进行搜集、鉴定、整理、保管、统计、编码和提供利用等多项工作的总称。地籍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有: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八)我国地籍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三、土地规划管理

  (一)土地规划的概念

  土地利用规划是指人们为了改变并控制土地利用方向,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产出率,根据社会发展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所做出的具体部署和安排。土地规划按时限不同可分为长期规划、中期规划和短期规划;按规划范围大小,可将规划分为全国、省级、地市级、县(市)级、乡(镇)级五个层次;按规划性质,土地规划科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详细规划。

  (二)土地规划的作用

  土地利用规划作用主要表现在对土地利用的控制、协调、组织和监督三个方面。

  1.控制作用

  为了保持人口与土地,特别是人口与耕地的平衡关系,国家必须通过土地利用规划,控制部门、行业的用地结构和规模,对土地利用实行有效的控制。

  2.协调作用

  通过土地利用规划,一方面实现区域内人口、资源、环境的和谐统一;另一方面通过对区域内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用地量的合理分配,解决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土地需求的矛盾,保证各产业之间的协调发展。

  3.组织和监督

  组织土地利用是土地利用规划最基本的功能;监督是以土地利用规划为依据,对各部门的土地保护、利用、开发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影响土地利用的因素

  1.自然因素

  包括气候、地貌、水文、土壤、植被、矿藏、景观和位置等。土地利用直接受制于自然因素的影响。

  2.经济因素

  经济因素包括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投入水平等。

  3.社会因素

  包括土地制度、人口、法规、政策、教育、技术乃至风俗和宗教都对土地利用构成较大的影响。其中,土地制度、人口和国家政策对土地利用的影响尤其明显。

  (四)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准则


  1.生产性准则,即保持或增加生产和服务;

  2.保护性准则,即保护自然资源,防止土地和水质的退化;

  3.社会可接受性准则;

  4.安全性准则,减少生产的风险性,保障稳定生产;

  5.经济可行性准则。

  (五)土地用途管制的概念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规划土地用途,明确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实行土地用途变更许可的一项强制性的管理制度。

  土地利用规划是实施用途管制的依据,而用途管制是落实土地利用规划的手段和措施。

  (六)土地用途管制的作用和意义

  1.土地利用整体效率最大化;

  2.协调“吃饭”与“建设”的矛盾;

  3.消除土地利用中不利的外部性影响,保护环境,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七)土地用途管制的内容

  1.按用途对土地进行分类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

  3.土地登记注明土地用途

  4.土地用途变更实行审批

  5.对不按照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的行为进行处罚

  (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现阶段土地管理的核心任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保护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当地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从全局的、长远的利益出发,区域范围内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整治、整理、复垦、保护等在空间和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义

  1.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合理利用土地的基础;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实行用途管制的基础。

  (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

  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补充耕地相平衡。

  (十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容

  (1)确定区域内土地利用规划目标和为实现这一目标所应遵循的土地利用基本方针;

  (2)确定土地利用结构和各行业用地指标;

  (3)进行土地利用空间布局;

  (4)划分土地利用区并规定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规则;

  (5)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规划指标按行政辖区进行分解;

  (6)制定规划管理保障政策和实施措施。

  (十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程序

  1.准备阶段

  (1)规划任务书

  (2)工作计划

  2.调研阶段

  3.编制和调整方案阶段

  4.规划审批和公布实施阶段

  规划报告编写完成后,要履行审批手续,形成一个规范性文件。根据审批手续,规划(送、审稿)必须提交同级人民政府通过,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最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正式公布实施。


  (十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评审、报批、修改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评审的内容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审批程序:

  (1)受理和送审(2)审查(3)会审(4)报批

  审批权限:

  (1)报国务院批准的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2)报省级政府审批的

  国务院批准权限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授权审批的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权限

  (1)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院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

  (2)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但是,如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改变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由国务院批准,则仍报国务院审批修改。

  (十四)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1.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的概念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框架控制下,针对土地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某一专门问题而进行的规划。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就其本质而言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深入和补充,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

  2.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的特点:

  (1)针对性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是对规划区域的土地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中的某一专门问题或某一类型的土地使用问题进行规划,因而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2)局部性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是相对规划区内部分土地而言的,具有局限性。

  (3)实用性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虽然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也具有综合性、战略性和指导性等宏观控制的性质,但其相对土地利用的某一专门方面的问题进行的规划,其规划的内容、措施、解决的土地利用问题都比较详尽,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较强。

  3.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的类型

  (1)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必须遵循切实保护耕地、综合协调、双轨并行及区划完整性的原则进行编制

  (2)土地整理规划

  土地整理的范畴从地域表现形态角度可分为农地整理和市地整理。

  (3)土地复垦规划

  必须根据因地制宜,同时兼顾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综合协调发展来进行土地复垦规划。

  (4)土地整治规划

  为使土地资源得以永续利用,认为创造土地生态良性循环的途径和措施的总体安排。土地整治类型有水土流失地、盐碱地、沼泽地、风沙地、红黄壤低产地和海涂整治。

  (十五)土地利用详细规划

  1.土地利用详细规划的概念

  是在总体规划或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直接对某一地段或某一土用单位的土地利用及其配套设施作出具体的安排,它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的深入和细化。

  2.土地利用详细规划的类型

  从土地利用详细规划的作用来看,有两种类型,即控制性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和开发性土地利用详细规划。

  控制性土地利用详细规划是地方政府为规范和控制土地使用者的微观土地利用行为而编制的规划,它详细规定了各类土地的使用范围、使用界线、使用强度、利用要求、限制条件等。

  开发性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则是为了指导某一地段、地块或某一土地使用单位的土地如何开发利用而进行的具体规划。


  (十六)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与管理的途径

  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与管理必须综合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技术的手段,才能取得预期效果。

  (1)编制与实施土地利用计划

  (2)建立实施规划的领导责任制。层层订立实施规划的领导责任制度可以促进土地利用规划落到实处。

  (3)实行规划公告制度。规划公告可采用在报纸上公布、张贴布告和设立公告牌等方式。

  (4)建立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预审。

  (5)加强对城市和村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的审核。

  (6)严格土地利用规划的修改

  (7)强化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的监察管理

  (十七)土地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

  (十八)土地利用计划

  1.土地利用计划的概念

  土地利用计划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各类用地数量的具体安排。它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实施计划。编制土地利用计划的依据,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等。土地利用计划实际上就是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土地利用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

  (1)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指标

  分为城镇村建设占用农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

  (2)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指标

  分为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

  (3)耕地保有量指标:指计划年末耕地保护的实有数量。

  3.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的任务与管理措施

  目前编制土地利用计划实际上就是指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其具体任务有:

  (1)通过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和任务。

  (2)合理确定各类用地的计划指标,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规模和速度,促进国民经济均衡协调发展。

  (3)研究制定用地计划的政策措施,保证计划顺利实施。

  管理措施:

  (1)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报批管理

  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的部署,提出本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计划建议,应当于每年10月10日前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②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各地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的基础上,编制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③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审定后,下达各地参照执行。待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后,按全国人大批准的计划正式执行。

  ④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解,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

  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管理,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登记、统计。

  ②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下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考核年度;

  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作为编制下一年度计划的依据。未经批准超计划批地的,已实施征地满两年为供地的和没有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相应减少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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